救人的草根英雄,该从什么角度去描绘你?
胡仄佳
一场惊天动地的汶川大地震,涌现出千百在危难时刻挺身而出的各路英雄,国家总理温家宝两小时之内赶到灾区,成千上万的军队官兵从八方到灾区抢险救人,严重灾害中幸存的当地百姓也都自发加入了救灾行列。正是这样从上到下的积极抢险救灾,才有相当数量被埋在废墟下的灾民得以重见天日。
从新华网上我读到一篇新快报记者写的报道,这位记者采访到一位叫徐明昌的都江堰安龙镇卉景村民,从5月14日起,这位本身也是地震灾难受害者的村民,自己的家震塌了,安顿好妻女搭好简易窝棚,他主动去救灾。这位记者写道:
“六日六夜内,他和老乡用双手和简易的工具在废墟中刨出了两名幸存者和20多名遇难同胞。”
不仅了救人,这位村民的觉悟还相当高,记者这样描写到:
“在搜救的几天里,徐明昌和老乡们在废墟中拾到了不少“宝贝”。一元,十元,金银首饰,证件,大家发现后想也没想全部上交充公。
“有一次我发现了一捆钱,好几万,全交了。这个时候还动歪念头,那还是人吗?”徐明昌每天晚上就守在废墟里执勤,制止极少数来废墟里“淘宝”的人。“这些人真应该拉出去枪毙了,太坏了!”徐明昌气愤地说。
回到家的第二天,徐明昌就回到工厂上班了,“我当时也没有想什么,只是觉得国难当前,我应该尽一份力,我没有钱,只能出力,把自己这120斤献出去”。 ”
这篇新闻报道的内容人物和故事让我非常感动,但感动的同时又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劲?仔细再看,意识到这篇文章的标题让人难受:
《刑释人员6天救2名幸存者:救人是对我罪恶的救赎》
文内提到徐明昌十年前因不成熟和冲动失手打死了他自己的哥哥,为此徐被判刑蹲过监狱。据报道的简短文字看,徐当年犯下的是一桩过失杀人罪案。过失致人死命,还特别是伤害了自己的亲哥哥,其罪可悲可叹,而依法,这恶果是以徐明昌以服刑的方式去赎罪,当事人心中的痛悔无需多言尽可想象。但很重要的是,刑满释放后的徐明昌回到农村,有了自己的家庭孩子,重新成为一名有选举权的公民。更可贵的是,当地震大灾难突发后,徐明昌主动挺身而出,能豁出去抢救他人性命,能有意识的去保护灾难中并不属于自己的财物。这样的人虽然草根,虽然有一段不堪回首的个人历史,但在这个大灾难面前,徐明昌的行为称得上英雄。
因为他曾经犯过的罪孽,他自己这样对记者说:
“这也算是我对我过去犯下的罪恶的一种救赎吧。”徐明昌说,10年前,因为自己的不成熟和冲动,失手打死了哥哥,现在感到深深的愧疚。
“不管做多少(好)事,我自己也不能原谅自己。”徐明昌低着头擦着眼泪说。 “
徐明昌积极主动救灾抢险的行为,以及他上述的语言表达,我看到的,是他人性本质的善或者说高度升华。而记者以此为标题,在我看来,是记者职业水准低下的表现。我要强烈质疑:
我想知道刑释人员从法律的角度来讲,是个终身一贯制的罪名吗?如果现行法规中没有此罪名说法,公民徐明昌挺身积极救灾救人而且觉悟高尚,不直截了当赞赏他的英雄行为,反以刑释人员为标题?天理良心何在?记者的法制观念意识令人十分担忧。
不管这个人多么平凡草根,不管他历史上曾有过什么样的罪孽污点,公民徐明昌的勇敢人性行为被这样的标题玷污。一篇好好的新闻文章报道弄了这么一个恶心的题目,实在是对徐明昌的极大污辱!
2008,5,27
于悉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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